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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近役龄役男子申请出境作业规定
行政院八十二、二、四台八十二内字第二八五三号函准予修正
国防部(八二)仰依字第0958号函颁布
内政部(八二)内役字第8273号
1. 为使接近役龄男子申请出境后,于起役之年前返国接受征兵处理,履行兵役义务, 特订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接近役龄男子,系指年满十六岁当年一月一日 起至年满十八岁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
3. 接近役龄男子之出境,应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境局)申请,初次申请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与本人具结于年满十八岁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前返国 履行兵役义务,并将具结书送境管局。(具结书格式如附件)但持有外交护照或公务 护照出境者,应向外交部申请,其具结书应由外交部转送境管局。
4. 上远洋渔船工作之接近役龄男子,应由雇用公司负责于起役之年通知其返国履行 兵役义务。
5. 接近役龄男子出境,其护照之效期,以三年为限,并在其护照加盖「尚未履行 兵役义务」戳记;除有特殊原因经中央部会核准者外,不得为侨居身份加签及在国 外办理护照延期。
6. 接近役龄男子出境证件之期效,依主管机关之规定。 但其出境效期不得越年满十八岁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7. 接近役龄男子出境后,于起役之年未按期返国履行兵役义务者,依法保留征额 ,矣其入出境后,由境管局按月通报其户籍地役政单位。役政单位对前项人员应补 办征兵处理,在未满除役年龄前,仍应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8. 具有侨居身份之接近役龄男子不适用本规定。
9. 依本规定申请出境之接近役龄男子,自年满十八岁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其出境 及兵役处理,均依役男有关法令办理。

役龄前在国外就学男子放宽返国服役年龄限制处理原则
国防部内政部 83.7.2.(函)
(一).接近役龄男子部分
1. 接近役龄男子出国后取得当地国政府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学 历学校正式在学学生在学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我驻外机构查证属实者,申请护照延 期加签,准每次核予一至三年效期,惟就读大学(专科)者,准延期至二十四岁之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继续就读研究所硕士班者,准延期至二十七岁之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继续就读究所博士班者,准延期至三十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不得 再就读相同等级或低于原等级之学位。毕业或因故离校须立即返国履行兵役义务。
2. 右项人员在学期间,凭其持有外国政府核发六个月以上有效 再入境许可签证,与当地我驻外机构验证合格之在学相关证明文件,一年内准返国 短期停留两次,合计不超过四个月申请再出境,准免办役政手续。若其返国前未及 办理有关手续,由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依其所持相关证明文件径予核定,如 有疑义则送请驻外机构查证后再据以办理。
(二).十五岁以前出境男子部分:
1. 护照之核发按现行规定办理。
2. 在学期间返国短期停留申请再出境,按前述(1)(2)项处理原则办理。
3. 接近役龄返国再出境,应按「接近役龄男子申请出境作业规定」办理。
  役龄前在国外就学男子放宽返国再出境规定
85年9月23日修订
(一)、年满十八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在国外 就学之役男,具左列各款情形者,一年内返国短期停留二次,合计不超过四个月 ,申请再出境,准免办役政手续。

1. 取得外国政府核发六个月以上有效再入境许可签证。
2. 取得当地国政府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学历学校正式在学学生相关证明文件,并 经当地我驻外机构验证合格并译成中文。
3. 就读大学(专科)者,年龄不得超过二十四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就读研究所 硕士班者;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七岁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就读研究所博士班者,年 龄不得超过三十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不得再就读相同等级或低于原等级之 学校。

(二)、适用绎例:
1. 「役龄前」:指十八岁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2. 六个月以上有效再入境许可签证,指当事人申请再出境时,持有外国政府核发 六个月以上入境许可签证,若仍在有效期内,即认为有效。
3. 学历学校其所修习之学历课程比照国内高中(职)、专科、大学教育体制,且修 业年限必须越一年以上。
4. 一年内返国短期停留两次,合计不超过四个月,系采历年制,每年返国次数,以 当事人实际入境之次数为准;至返国短期停留时间,则以当事人实际入境之翌日起算。
5. 国内高中肄业,役龄前已在国外续读高中者,同意适用处理原则再出境。
6. 国内高中毕业,役龄前已在国外就读衔接大学基础教育先修班者,同意适用处 理原则再出境。
7. 役龄前先在甲国就读衔接大学基础教育班,届役龄后赴乙国就读大学者,同意 适用处理原则再出境。
8. 役龄前国外高中毕业,届役龄时已取得大学入学许可,尚未获得正式在学证明 书,其所取得大学入学许可之学校为学历学校且有缴费或注册等相关证明文件者 ,同意适用处理原则再出境。
9. 国内高中毕业,役龄前在国外就读左列班次人员,不同意适用处理原则:
  a. 就读高中者。
b. 就读语言训练班者。
c. 就读非衔接大学基础教育先修班者。
d. 就读大学(专科)附设语言训练中心者。
e. 就读职业专长训练学校者。
10. 役龄前出境未在国外就学,届役龄(年满十九岁当年一月一日)后始就读 当地国政府教育机关立案正式学历学校或衔接大学基础教育先修班者,因与处理 原则规定不合,返国后不同意再出境。
11. 在学证明等文件送请验证处所:如外交部于甲国设置有领事馆代表处,则以该 处验证结果作为处理依据;如外交部于甲国未设制有领事馆代表处,则以该地领务 辖区代办验证作业;非上述代表处所(领务辖区)所做之验证,须请外交部复验承认 ,始同意作为处理依据。
(三)、 特别项目放宽:凡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防部函示之日)以前以在国外就读正式学历大学(专科)者,同意其适用处理原 则再出境。
(四)、 年满十六岁之年一月一日至年满十八岁之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接近役龄男子返国申请再出境,应按「接近役龄男子申请出 境作业规定」办理具结后许可出境。

「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修订草案」(5/28/98)
第七十八条
1. 第一项 在学役男因奉派或推荐出国研究、进修、表演、比赛、访问受训或实习等原因申请 出境者,最长不得逾一年,未在学则最长不得逾三个月,而非前两项原因,每次不 得逾二个月。
2. 第二项 役龄前出境,于征兵及龄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国外就学之役龄男子,符合下列 各款者,得检附经验证之在学证明,申请再出境:
第一、 在国外就读当地国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 正式学历学校;
第二、 就学最高年龄,大学以下至二十四岁, 研究所硕士班至二十七岁,博士班至三十岁,均计算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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